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认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函
索引号: | ZDDBG21773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103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认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28 |
省审改办:
《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的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附件1第12项),承接落实部门为我厅。
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我厅将从即日起一律取消相应的申报和初审环节,并通过下发文件在本系统迅速传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单位从即日起立即予以取消,不再实施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并通过下发文件在本系统迅速传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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